濉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濉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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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空调维修维权案例

2013-08-29   浏览:3307

 

【案例简介】
消费者王先生于2011年11月在濉溪县某格力专卖店花费2700元购买了一台格力空调,现在出现室内机滴水现象,多次联系商家维修未果,故申诉至县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濉溪县消协受理了该起投诉,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定申诉人反应情况属实。按照相关规定,室内机应属于空调器主要部件,而空调器的主要部件三包期限是三年,消费者要求销售商履行三包义务的要求是合理的,故工作人员多次与销售商协调,最终销售商同意履行三包义务,现已将空调送至厂家维修部门维修。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700元钱。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根据《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 家用空调器: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
依据这些法律条款,该案例中销售商应当为消费者购买的格力空调履行三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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