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质量维权案
【案例简介】
消费者储某于2013年6月19日打电话诉称在来安县某品牌电脑专卖店购买电脑多次出现问题,现商家不予处理,双方协商无果之下,向我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我县城西消协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商家曾店家为消费者更换了3次主板,2次屏幕,1次键盘,但是仍然存在问题,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新的电脑。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电脑维修而引起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规定:“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出现故障,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或者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第十三条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因此,本案中,商家不予修理电脑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