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维权义务工作者(志愿者)
注册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法律原则,为促进消费维权义务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我省消费维权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消费维权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是指在我省境内出于社会责任、道义,自愿协助消费者协会工作,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其行为具有自愿、无偿、为他人和非职业的特点。
第三条 安徽省消费维权义工开展工作遵循奉献、互助、公益、进步的原则。
第二章 义工的条件
第四条 热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愿、无偿地为消费者服务。
第五条 自觉接受消费者协会的指导,并积极参与消费者协会开展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章 义工的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义工的义务:
1、遵守消费者协会章程、自觉运用专业知识、技术特长等为消费者提供义务服务。
2、在消费者协会统一组织指导下,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参与消费者协会组织的消费调查、点评、评议、消费体验、消费教育等活动。
3、接受消费者协会的委托,参与对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进行的调查、调解和诉讼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相关工作。
4、运用专业特长、技能等,参与消费者协会开展的消费教育、社会监督、维权救助、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九条 义工的权利:
1、依法履行消费者协会委托行使的职责。
2、有权了解消费者协会的相关工作情况并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3、有权参与消费者协会组织的相关社会活动。
4、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义工。
第四章 义工的聘任及解聘
第十条 义工的聘任
1、义工的聘任由县以上消费者协会负责。
2、县以上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相关人员从事专业咨询、法务服务、媒体监督、调查评议等义务工作。
3、申请义工者向县以上消费者协会申请,并填写《消费维权义工申请表》。
4、义工资格经消费者协会秘书处审定,报经常务理事会备案后,发给义工证。
5、义工的聘期一般为两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义工的解聘。
1、义工的解聘由颁证消费者协会负责。
2、因健康、工作、居住地变动等原因,主动提出不再担任义工,应交回义工证,由消费者协会秘书处解聘,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3、义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义工资格并收回义工证(由消费者协会秘书处解聘,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①未履行义工义务,无理由不参加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的。
②履行义工职责中违法、违纪、失职、以权谋私,有损于消者费协会形象或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义工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义工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由县以上消费者协会负责动员发展并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招募的义工名单。义工名单及活动情况逐级报上级消协备案。
第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对义工的工作做出计划安排,必要时组织培训。
第十五条 义工到政府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调查、取证时,应持有消费者协会出具的函件。
第十六条 义工服务工时计入注册登记表中存档,义工开展的活动消费者协会适时向社会公布。消费者协会 对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义工予以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经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四届 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修改,须经安徽省消费者协会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秘书处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