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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盖蹦伤眼睛 消协维权获赔偿

2013-09-10   来源:定远县消协   作者:付东海   浏览:3424

啤酒瓶盖蹦伤眼睛 消协维权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28日上午,定远县二龙乡退休教师凌先生到县消协投诉,反应他于今年7月27日中午在开啤酒时,发生啤酒爆炸,被啤酒瓶盖蹦伤左眼,住院治疗十多天,共花掉医药、交通、护理等各种费用9000余元,为此,凌先生向该啤酒经销商陈某索赔,陈某随即向啤酒生产厂家报案,该啤酒厂以凌先生在医院期间同时治疗白内障为由,拒绝赔偿。凌先生在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遂向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凌先生投诉后,定远县消协非常重视,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并联系该啤酒的经销商和厂家代理商进行会面调解,经查实,凌先生眼睛是被标有2005年“B”瓶包装的啤酒爆炸所伤,同时凌先生左眼确实患有白内障,在被啤酒炸伤住院期间,为了方便,顺便摘除了白内障,该啤酒经销商称治疗白内障费用不能在赔偿范围,因此不愿赔偿,针对此情况,县消协工作人员一面向啤酒经销商和厂家代理商宣传了《消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并指出该啤酒瓶上标明“缺陷”警示,而厂家没有做到,因发生爆炸,导致凌先生左眼受伤,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向凌先生讲清,治疗白内障不能和伤害掺合在一起,应到医保中心报销,经过耐心的协调,凌先生同意扣除白内障的治疗费用,啤酒厂同意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等费用计7000元,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凌先生眼睛是在使用超过两年的B瓶啤酒爆炸所伤,《消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凌先生的赔偿最终选择啤酒厂家是合法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凌先生获得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以及家属误工补助费等各种赔偿费用,也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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