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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就餐儿童摔伤 消协调解消费者获赔

2013-11-06   来源:市消协秘书处   作者:陈巍   浏览:3714

 

(市消协 陈巍)近日,市消协接到消费者汪女士投诉,反映自己和家人带着两岁的儿子在饭店聚餐,大厅地面存在积水,导致男童摔倒头磕碰到桌角,头缝八针,花费医药费800元。汪女士在与饭店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时,对方置之不理,一怒之下汪女士将这家饭店投诉至消协。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饭店经营者了解情况,协商调解。我会分析认为,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最重要的职责即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汪女士在饭店用餐时确实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孩摔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饭店的经营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面存在积水,既没有及时清理也没有安放防滑警示牌,造成男童摔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经我会工作人员调解,最终达成了饭店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一半医药等方面费用的协议。
在此,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外出用餐、购物、消费的同时,不仅要确保财物安全更要注意人身安全,要时时留意随行的儿童和老人。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对自己经营的场所要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否则,出现问题自己推脱不了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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