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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信息(2013年第9期)(总第32期)

2013-11-11   来源:六安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六安市消费者协会 朱伟   浏览:1859

20139月份,六安市各级12315机构和六安市消协受理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咨询等242件,已办结223件,办结率为92.15%,其中受理申(投)诉87件;受理群众举报9件;接受消费者咨询14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5万元。

一、九月份消费者申(投)诉、咨询主要情况分析

1)本月商品、服务类申(投)诉主要集中在服装、鞋类、手机、宽带方面

服装、鞋类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服装问题主要为开线、褪色、尺寸不符等方面;鞋类的主要问题为断裂、开胶、色差、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手机申(投)诉的问题除了产品质量、性能不稳定,假冒、虚假广告等问题外,售后服务问题争议较多。一些经营者以消费者“人为损坏”等为由,将责任归于消费者,不履行“三包”责任,或者在售后维修时,故意设置障碍,以各种借口拒绝或拖延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当出现消费纠纷后,销售商一般都让消费者到生产厂家的售后部进行技术鉴定,但许多消费者对厂家售后技术人员的检测结果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而到国家权威鉴定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的话,消费者往往要垫付检测费,令许多消费者望而却步。本月服务类申(投)诉举报中,通讯宽带业务申(投)诉较多,主要问题有:固定话机移机、停机保号产生的费用纠纷,电话宽带出现故障维护不及时投诉。

2)家用汽车消费争议咨询。十月份是国家汽车“三包”规定正式实施日期,本月共接到用于家庭或者个人消费的汽车申(投)诉、咨询7起。随着国家关于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家用汽车产品消费争议具体问题上将有法可依。

二、消费维权案例

u  电动车起火  工商调解获赔

【案例简介】20139月的一个夜晚,家住六安市霍山县的先生家突然发生火灾,经过及时救助,大火得以及时扑灭。经消防工作人员初步判定,火源是电动车充电引发,先生遂向经销商索赔。但是双方对火灾责任争执不下,问题无法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霍山县工商局工作人员接到申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销售商一次性给予先生6000元作为电动车及家具、门窗等财产的费用补偿,先生对这一结果很是满意。

u  无质量问题退换货可能被拒绝

【案例简介】日前,消费者张女士在市区步行街某服装专卖店,购买了两件上衣,其中一件给自己的母亲购买。购买时张女士只是按照平日母亲买衣服的尺码要求商家拿货。回家后张女士的母亲穿着后,感觉款式和颜色不是很好,女士返回专卖店,要求商家退货,商家认为衣服没有质量问题,责任不在于自身,不同意退货。女士向市消协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女士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向经营者了解纠纷经过,确认女士给自己母亲购买衣服时本人没有试穿。虽然衣服没有质量问题,但也不影响商家二次销售。后经工作人员协调,经营者最终同意给女士退货。

 市消协在此提醒:在类似投诉事件中,多数消费者认为商品没有使用,不影响商家二次销售,商家就应该给予无条件退换。而商家认为商品已售出,且没有质量问题,自身没有过错,不予退换并没有错,双方往往因此发生争执。尽管鞋、帽、服装等商品,国家有统一尺寸号码,但微小差异还是有的,另外在颜色、款式、肥瘦等方面也有较大差异,消费者购买时一定要现场试穿,不理想、不合适的,要及时更换或不付款。消费者在支付价款、经营者在交付商品后,一个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并履行。如果消费者是为他人代购的商品,事先一定要与商家约定不适合可以退货或调换,仅仅是视觉或感受上不满意,经营者拒绝退货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另外,一些消费者对本不需要的商品冲动性购买,或在购买商品时不仔细挑选,回家后反悔,退货又被经营者拒绝。对于这样的投诉问题,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消费者要求退换货,消费者应该与对方协商征得对方同意,或者与商家事先书面约定退换货条件。本案中,消协人员帮助张某解决退货问题,仅仅是个特例。但是如果商品确有质量问题,符合“三包”规定商家应履行的退换货义务,商家则必须给予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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