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全椒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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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多次维修无果 消协出面调解

2013-06-30   浏览:3275

 

【案例简介】
2013年5月22日,消费者江某来到全椒县消费者协会,反映他于2012年12月购买的一部手机多次出现故障,经多次的维修后问题仍不能解决,江某要求退换手机。但该手机店以过了退换货时间为由不同意退换,只同意继续维修。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江某投诉到全椒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全椒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查看了购机发票和手机“三包”协议,并查看了消费者李某所买的手机,消费者李某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不愿退换货的行为违反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随后,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依法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一部同型号的新手机。消费者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双方对本次调解无异议,调解终结。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手机故障引发的纠纷案例。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20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到期未能修复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因此,在法律规定的退换货期限内,消费者李某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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