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涂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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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消费者协会2013年第9号消费警示(修理凭证勿丢失)

2013-09-16   浏览:4395

  近段时间一些消费者因手机在三包期内因性能故障修理两次后又发生同样的故障而要求更换新机,但由于修理记录单丢失或修理者未出具修理记录,导致无法按照《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顺利换机。这样的规定不只是针对手机商品,根据《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他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符合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的,也应当符合“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经两次修理的记录,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条件。为此,当涂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商品消费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收集保管购买发票及“三包”凭证等。

  第一,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向商家索取发票和“三包”卡等相关凭证。一定要让商家在发票和“三包”卡上准确完整地填写商品品牌、型号、手机串号(主机机身号)、价格等,并盖上店章。消费者要妥善保管好这些凭证。

  第二,当将商品送交商家或特约维修店修理或更换时,一定要让对方出具收条。收条上要详列其所收进的全部物品,如发票、三包凭证、修理记录单等。

  第三,每当商品修理或更换后,应要求修理者或商家如实记录。若修理应索取修理凭证;若更换货的,要求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以作为日后推算三包有效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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