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太湖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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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促销产品 迟迟未见产品

2013-12-02   来源:太湖县消协   作者:乔龙九   浏览:2753

 

为了尽快完成自己新房装饰,曹女士选择国庆假期期间在我县某卫浴专卖店,提前预定了浴缸等一些装饰用品,共5400多元,因为是在国庆促销期间,可以享受到不少折扣,经该专卖店要求提前预交了订货款2000多元,并约定半月内可以到货安装。但是一个多月过去了,经多次催促,该店迟迟未能履行预定浴缸协议,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我会。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当事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我会工作人员认真向双方解读国家法律规定,使经营者认识到诚信经营的重要性,也使消费者意识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也要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最后经协商经销商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赔偿消费者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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