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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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消法

2013-12-04   来源:明光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陈进   浏览:1650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于2013年10月2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起施行,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修改,它标志着我国消费维权事业进入了全新的阶段。值此“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之际,明光市消协为您解读新消法中与广大消费者关系最为贴近的几处亮点。
亮点一、明确“隐私权”
随着经济飞跃发展,信息化程度快速提高,为牟取私利而不惜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新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等。可见,新消法实施后,发送垃圾信息将列入违法序列。
亮点二、增加“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需要注意,一是后悔权只限于非现场购物,现场购物则不包括,所以“后悔权”又可称为“网络购物后悔权”;二是部分商品不适用“后悔权”,即消费者定作、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三是消费者要保证退货的商品完好无损,不影响经营者二次出售;四是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提前约定由经营者承担的,从其约定。
亮点三、“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有效解决了当下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的困境。需要消费者注意的是,这里的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针对所有的商品,而是指耐用商品、装饰装修等部分商品和服务。
亮点四、“假一罚三”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就是说,经营者欺诈经营,将承担单笔消费不低于500元的赔偿。另外,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再加两倍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新消法进一步完善了“三包”、“召回”制度,杜绝霸王条款,明确消费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并将消协定性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并赋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权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新消法的施行,消费环境将进一步优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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