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11月13日,青阳县四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枞阳县工商局投诉,称义津工商所辖区的枞阳县田园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田园”牌面条外包装上印有“九华山”字样,侵犯了青阳县四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枞阳县工商局依法查处。
处理过程、结果:枞阳县工商局义津工商所于2013年11月14日指派执法人员对枞阳县田园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忠生进行了询问。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该所认为,该公司投诉枞阳县田园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严重侵犯你公司商标专用权行为不能成立,并予以了驳回。
案件评析:在本次投诉中,为什么说枞阳县田园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的商标侵权事实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商标法》自2001年第二次修正以来,正式确立了“在先使用权”制度,《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都体现了对在先使用权的保护。国家工商总局也发表过“他人在先权利不容忽视”的相关文章。“在先权利”具体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商品特有的名称权装潢权、网络域名权、自然人肖像权、自然人姓名权等。注册号:9776116的“ ”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已是2013年6月14日,申请日期是2011年7月28日。不论是申请日期,还是核准注册日期都要晚于枞阳县田园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米面包装袋的使用日期。因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先使用权人其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原有米面包装,并且其在米面包装袋上印有明显的“园”字商标和显著的公司名称、公司地址,这些都是明显的区别于其他企业产品的标示。枞阳县田园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在产品外包装上醒目位置打出,其米面包装上打有“九华山传统”字样,目的也只是为了说明其米面加工工艺为九华山传统工艺,并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主观恶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地名,不具有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商标注册后,不得禁止他人对该词汇本身“第一含义”的正当使用。所谓正当使用,是一种善意使用,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仅是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也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