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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灶具不配套 孰是孰非

2013-12-12   来源:太湖县消协   作者:乔龙九   浏览:2917

 

    由于亲戚急于出门,把装修房屋的重任交给了叶女士。叶女士于今年八月份来到我县某厨柜专卖店,当即和该店签订了预定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厨柜、燃气灶具等一系列东西。由于该店是有外地人开设的,再加上叶女士不认识字,双方可能在交流过程中出现了误解,并没有在灶具是天然气灶具,还是液化气灶具上给与明确的文字确认。该待装修小区是老小区,该经营者也就自认为是液化气灶具。
到该店把灶具安装完毕后,叶女士才发现这是液化气灶具,其并通知天然气公司安装工作人员查看能否使用该灶具。经检查,不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叶女士要求该店给与更换天然气灶具或退货。被投诉方坚决认为给与更换灶具灶头就可以使用。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我会。
经我会调查了解,该预定协议存在明显的预定内容不具体详细问题,经营者没有尽到告知其提供商品的使用性能、用途等义务。我会工作人员耐心向该经营者解释我国《消法》之规定,及《合同法》规定的协议应当具备的事项。最后,经营者同意更换成天然气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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