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的电瓶车起火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4日上午,消费者汪先生到潜山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于2012年8月份在潜山县城某品牌电动车经营部购品牌电动车一台,2013年6月23日晚放在自己租的门店内充电,自己和家人在楼上休息,到晚上11时发现门店内浓烟滚滚,不能近前,于是一拨打119火警,县消防队立即赶到,将火扑灭,但门店内一片狼藉,电瓶车烧得只剩下一个骨架,店内的工艺品、办公用品全部烧毁,共计损失十万余元。2013年6月24日找到商家,商家说与厂方联系,厂方说要消防部门出具鉴定,鉴定结果若是电瓶车起火,所造成损失一概赔偿,找到消防部门说他们只能肯定店内起火的事实,不能肯定就是电瓶车起火,难以出具鉴定证明。无奈之下,汪先生于2013年6月24日下午投诉到县消费者协会,要求商家及厂家给予相应的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走访了消防队证实,不是电源起火,是不是电瓶车起火不能确定,但电瓶车充电起火是事实,造成损失是事实。
消协通过积极协调,把汪先生及商家和厂家代表找到一起,通过协议造成调解协议,厂家一次性补偿汪先生财产损失了3.4万元。不再做任何追究。
【案例评析】
此案的处理,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能明确起火原因,在调查了解中掌握到电路起火可能性小,电瓶车或电瓶车充电器起火的可能性大,厂家和商家也不能指出不是电瓶车引起火灾的证据,抓住这一点协商,协调解决消费者受损问题。在我会的调解下,厂家答应一次性“补偿”消费者3.4万元损失,消费者也予以认可。此案中3.4万厂家强调用作“补偿”而非赔偿,我会认为对于起火原因不明,用模糊的方式,既能使消费者损失得到补偿,又能解决问题,未尝不是解决消费纠纷的一种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