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吴女士前来祁山工商所投诉,称其在某品牌店购买手机使用三天后,多次出现通话不清、中断的现象,因此想更换其它品牌手机,但遭到店家拒绝。
经了解,消费者早前已与店家交涉,由于在店内调试时未出现上述问题,店家将手机发往厂家鉴定,经鉴定手机合格,故店家只同意更换同款手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三包”规定,消费者购买产品,自产品出售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手机。此手机虽由厂家鉴定合格,但由于电子产品的不稳定性,可能存在隐性问题,并且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方显公平,故该鉴定不能作为重要依据。吴女士反映,该手机确实存在通话不清的现象,无法正常使用,已造成吴女士对该品牌失去信心。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最终店家同意为吴女士更换其他品牌手机,双方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