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六安市裕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六安市>六安市裕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新购水泵抽水少 消协调解得更换

2014-01-06   浏览:1797

 

【案例简介】
新安镇农户朱某于今年5月份在新安街道一家农机店购买了一台农用潜水泵,计划用于自家农田灌溉使用,价值400元。近日,在农田抗旱使用时,却发现电机工作不正常,出水量明显低于正常量。次日立即把该潜水泵退回给经营者,并要求经营者给予一个合理的解释。但经营者却称高温期间电压低,属于正常现象,不予理睬,朱某认为该水泵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多次协商无果,2013年8月6日朱某投诉到裕安区消协新安分会,要求经销商给予退货或者更换。  
【处理过程及结果】
新安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随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朱某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调解。经过工作人员的几次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经营者收回质量有瑕疵的农用潜水泵,在没有找差价的情况下,更换了一台价值为460元的农用潜水泵给消费者,消费者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并对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水泵发动机工作不正常导致出水量低于正常量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水泵发动机异常,导致出水量低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包修、包换责任,不得以电压低等原因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经营者也意识到自己违反了法律法规,主动给消费者免费更换了一台更好的水泵(价值460元),得到了消费者的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