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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强制搭售商品 工商消协坚决说不

2014-01-06   浏览:1658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4日,消费者王先生在六安市某酒店举行的建材订购会上订购了一套吊顶,并预交定金500元。9月16日,王先生到店与经销商洽谈具体事宜时,该经销商强制搭售灯具、浴霸等商品给王先生。王先生认为他在订购会上只订购了集成吊顶材料,不愿意购买其它附带商品,所以要求经销商退还订金,取消交易。但经销商却不予理睬,拒不退还订金。多次交涉无果,2013年9月16日,王先生投诉到了裕安区工商局鼓楼工商所,请求帮助,要求经销商退还订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鼓楼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随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且双方对此事实均无异议。工作人员与该经销商取得联系,并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进行调解。执法人员指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经过耐心的沟通以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经销商最终也意识到了自己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意退还消费者订金500元。对此消费者王先生表示满意和感谢,此案圆满结束。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经销商强制搭售商品不成,竟而拒绝退还订金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件。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接受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经营者提供可选择性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之规定,本案中经销商在销售吊顶时,强迫消费者购买灯具、浴霸等商品,明显违反了条例规定,并且在消费者不同意后,又故意不退订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过好在经过执法人员的普法宣传教育之后能及时悔改,退还了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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