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4日,家住六安市的消费者潘先生从裕安区徐集镇街道一家建材门市部购买了200袋某品牌水泥。之后使用时发现该水泥有质量问题,于是潘先生找到经销商交涉,要求经销商赔偿自己的损失,但经销商不同意。多次协商未果,潘先生投诉到了裕安区工商局徐集工商所,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徐集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鉴于水泥是否有质量问题无法直观判断,需要经过鉴定才能确认,2013年7月15日,执法人员会同潘先生以及该经销商到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2013年8月16日,质检所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该样品按GB175-2007检验不合格”。在明确水泥质量不合格后,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通过耐心宣传,积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潘先生6万元整。对此结果,潘先生表示满意和感谢,此案圆满结束。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水泥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件。本案中,由于水泥是否有质量问题,无法直观判断切涉及数额较大,执法人员为了明确责任,会同双方当事人到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最终证实该批水泥确实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之规定,经销商应该对此负责,应当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