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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限该以何为准?

2014-01-09   来源:六安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六安市消费者协会 朱伟   浏览:2119

市民先生于去年国庆期间从市区某电器商场订购了一台某品牌冰箱,全额支付货款5600元,并当场开具发票。双方约定待消费者家装潢好后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但冰箱在使用后第二天,先生发现冰箱门开关不严,要求退换。然而,商家以冰箱开票时间已超过15天换货期限为由,只同意维修处理。由于双方对是否超过“三包”期存在异议,先生向六安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进行了投诉。

家电商品的“三包”期限究竟该以何为准?接到投诉后,12315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先生在购买冰箱得到了商家推迟送货的承诺,实际送货时间是20131113,“三包”期限应当以送货安装调试的日期计算,商家拒绝换货是在规避“三包”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后,工作人员又多次联系经销商调解,最终商场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同规格同型号的冰箱。

工作人员表示,许多家电消费者曾遭遇过与先生相似的问题。我国“三包”责任规定中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而由于家电产品配送和安装有时存在“脱节”问题,这就会无形中挤压“三包”期,特别是“三包”规定中消费者可以享受的“产品发生性能故障,7天包退、15天包换”政策。2011年《关于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的公告》明确规定平板电视的“三包”有效期,从销售者和消费者约定的送货、安装、调试全部结束之日起计算,不需要送货、安装、调试的,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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