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田先生于去年国庆期间从市区某电器商场订购了一台某品牌冰箱,全额支付货款5600元,并当场开具发票。双方约定待消费者家装潢好后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但冰箱在使用后第二天,田先生发现冰箱门开关不严,要求退换。然而,商家以冰箱开票时间已超过15天换货期限为由,只同意维修处理。由于双方对是否超过“三包”期存在异议,田先生向六安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进行了投诉。
家电商品的“三包”期限究竟该以何为准?接到投诉后,12315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田先生在购买冰箱得到了商家推迟送货的承诺,实际送货时间是2013年11月13日,“三包”期限应当以送货安装调试的日期计算,商家拒绝换货是在规避“三包”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后,工作人员又多次联系经销商调解,最终商场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同规格同型号的冰箱。
工作人员表示,许多家电消费者曾遭遇过与田先生相似的问题。我国“三包”责任规定中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而由于家电产品配送和安装有时存在“脱节”问题,这就会无形中挤压“三包”期,特别是“三包”规定中消费者可以享受的“产品发生性能故障,7天包退、15天包换”政策。2011年《关于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的公告》明确规定平板电视的“三包”有效期,从销售者和消费者约定的送货、安装、调试全部结束之日起计算,不需要送货、安装、调试的,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