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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受限,消协帮助来维权

2014-01-09   浏览:2000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团购以其便捷、时尚、实惠的营销手段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但消费者在享受到优惠的同时也遭遇了一些烦心事,近期就有消费者投诉商家擅自限制消费者权利,使自己无法正常消费的案例。
2013年12月,一消费者向我会反映,其在某网站团购了我市某饭店的代金券,但当消费者带着朋友来到商家却被告知,当天是12月24日,代金券无法使用,因为网站上已经明示“节假日不能使用”。消费者非常气愤,认为12月24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商家没有理由拒绝提供服务,让自己在朋友面前很没面子,要求正常消费。
我会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对消费者反映情况进行了调查,确认情况属实。本案中商家在网站上注明“节假日不能使用”,消费者购买其代金券,表明消费者接受该条件,双方之间形成了关于餐饮消费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合同的解释权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但12月24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商家不应通过单方面声明的方式,随意扩大代金券不能使用的时段范围,从而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经我会调解,该商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给予消费者正常消费并赠送了其他优惠项目,消费者表示满意。
在此,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提高网上交易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利遇到损害,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及时向属地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反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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