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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被炸伤眼睛 消协维权获赔

2014-01-18   来源:定远县消协   作者:付东海   浏览:3544

 

少年被炸伤眼睛消协维权获赔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中午,定远县西卅店镇五年级学生赵某在家中吃饭时,突然一只啤酒瓶发生爆炸,造成赵某左眼伤害,经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大夫诊断结果为:视物不清,眼球凹陷等。后经合肥市某司法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为此赵某父母要求该啤酒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补贴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30万元,该啤酒厂以赵某不是消费者,而且啤酒发生爆炸是赵家人不当行为所致为由,拒绝赔偿,无奈,赵某父母于2014年元月份向县消协投诉,请求帮忙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赵某父亲投诉后,定远县消协非常重视,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并联系该啤酒的经销商和厂家代理商进行会面调解,经查实,赵某眼睛是被标有2005年“B”瓶包装的啤酒爆炸所伤,针对此情况,县消协工作人员一面向啤酒经销商和厂家代理商宣传了《消法》、《产品质量法》、《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并指出该啤酒瓶上应标明“缺陷”警示,而厂家没有做到,因此发生爆炸,导致赵某左眼受伤,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耐心的协调,啤酒厂同意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等费用计21万元,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于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赵某眼睛是在使用超过两年的B瓶啤酒爆炸所伤,《消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赵某的赔偿最终选择啤酒厂家是合法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赵某获得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以及亲属误工补助费等各种赔偿费用,也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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