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电池爆炸消协调解获赔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2号,消费者刘某在东大街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联想手机F310,12月份,消费者在家给手机充电,突然发生爆炸,引起火灾,把卧室内的书橱烧坏,幸亏消费者及时发现,才避免了一次大的损失,之后卧室的电脑也被火烤的打不开了,并且整个家充满难闻的气体,全家人受到惊吓。第二天刘某找到经销商汪某要求赔偿损失,汪某只同意赔偿刘某一部新手机,对刘某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刘某多次找到汪某协商此事,汪某一直不愿意进行赔偿。最后,刘某来到县消协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立即派人到刘某家中进行查看。经实地检查,刘某家中书橱损毁严重,已不能再使用了,而且墙壁有烧焦的痕迹,其他的物品没有造成太大损失。经初步估算,损失在6000左右。后消协工作人员找到汪某协调赔偿一事,汪某以手机过了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请求权在十年之内都是有效的,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向汪某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此事进行了分析,最后,汪某同意支付各项损失合计5000元,消费者刘某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此案是由于手机电板存在缺陷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的规定,经营者汪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