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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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协十大维权典型案例回顾

2014-03-12   来源:石台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1724

 

《消法》实施二十年来,石台消协始终坚持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宗旨,依法履行消协职能,用心受理每一起投诉、答复每一次咨询,尽可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做好消费者的“娘家人”。

 

案例一 楼房顶层现浇空鼓   消协调解终获赔偿

 

2001年,县消协接到某村民因使用的水泥质量问题造成楼房出现浇空鼓,要求赔偿的投诉。经查,消费者在建造住房时所使用的水泥共40多吨,为某水泥厂生产,该户楼房顶层部分地方出现空鼓,前沿倒板梁开裂。县消协立即与水泥厂取得联系,该厂技术员到场后,认为是该户在建房过程中因材料不符合要求,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并愿意重新浇一层,经过第三次浇面,情况虽有所好转,但还是有空鼓现象。县消协考虑到是农民建房,没有地基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同时又是请当地土砖工建造等方方面面因素,采取“专家会诊”的办法,召集权威部门的技术员和当地政府领导、村干部到场进行分析后,一致认为,造成该房顶层出现空鼓及倒板梁开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施工不当、配料不足的因素,也存在少量水泥因保管不当造成强度不够的原因,但不影响该楼房的使用,不会对人身造成隐患。县消协经多方调解、协商,最后达成一致,由某水泥厂一次性赔偿某村民经济损失5000元。

 

案例二  啤酒瓶爆炸致人伤残,消协助其获赔二万三

 

2002年,石台县小河镇消费者邹某在其朋友家吃过年饭闲谈时,不慎被放在家中未开启的某啤酒厂生产的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致邹某右踝关节外侧皮肤切割伤,石台县消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及有关规定组织双方经过5个小时的协商调解,最终达成一致,由厂家一次性赔偿邹某误工费、伙食费、车旅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委托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23193.2元。就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就啤酒瓶爆炸引发的纠纷就高达十几起。针对频发的啤酒瓶爆炸致人伤残的事件,通过调研,认真区分自爆和人为爆瓶现象。县消协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在消费者确实不能举证的情况下,举张应该对厂家提出“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从而使啤酒瓶爆炸造成的消费者人身伤害得到合理赔偿。

 

案例三  16户农民购猪被骗  消协帮其追回血汉钱

 

2003年石台县占大镇16户农民,于2001年到2003年先后两次购丁香镇陈某推销的所谓“杜梅二元种猪”16并签有售后保障协议书,但经精心饲养一年半左右,该猪的体形、外貌、繁殖性能都达不到协议书规定的要求,损失惨重。在多次找陈某无果又诉讼无力的情况下诉至消协。县消协认为对此坑农、害农事件一定要从严查处,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经调查取证,最终同工商对陈某利用合同欺诈农户的违法行为处以1500元罚款,并一次性赔偿16户农民100-430元不等的赔偿协议,并更换优良种母猪。

 

案例四  购农用三轮不能入户  消协为其撑腰助退货

 

2004年石台县占大镇村民陈某利用多年省吃俭用的积攒的26000元钱从合肥某农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回一辆山东时风牌农用三轮车。当陈某满怀心喜的来到车管所办理入户手续时,发现三轮车超长,根据有关规定不给入户。这也就意味着他这车不能够运输,全部积蓄买回来的就将是堆废铁,气愤之下与厂方协商,但厂方认为“如果是三包规定的车子质量问题我公司会承担,交警不给入户,是个人问题,公司概不负责”。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消协。消协工作人员对此事经过调查之后,投诉人所述确实属实。随即与厂家取得联系,终于在消协工作人员的据理力争下,厂方同意退货处理。陈某接过一分不少的购车款激动地说“谢谢你们为我讨回了公道,你们真是我们农民消费者的贴心人!”

 

案例五 医院诊断失误  消协调解获赔

 

2005,石台县丁香镇吴诉称自己于200583在本县医院进行剖腹产,小孩子出生时,就有先天性缺养,呼吸困难。医生说“该孕妇怀孕时胎盘老化,脐带不正常,氧水过多”造成现在小孩出现脑积水,体型过小,基本上属畸形。造成这些不良后果都是某医院误诊所致,因本人从怀孕到剖腹产一直都在侍郎医院做检查,而某医院每次检查过后,检查结论都是孕妇一切正常。要求县消协及有关部门为消费者讨回公道。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过多次调查调解,消协工作人员指出医院在整个治疗诊断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关键地方进行了执证,最终医院不得不承认自己诊断技术偏差,愿意赔偿消费者吴莉霞2400元损失。一场即将面对公堂的诉讼,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圆满得到解决。

 

案例消费者食用不合格蛋糕  消协帮助调解获赔偿

 

20101125,石台县消协接到该县矶滩乡村民徐的投诉,诉称其于今年1123日在石台县某蛋糕店购买了生日蛋糕,于次日晚全家食用后,有5人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痛症状,遂到医院检查治疗,疑似食物中毒,要求经营者赔偿其家人因食用蛋糕造成的损失。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向县工商局进行了汇报,县局领导非常重视,要求按照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报食安委,启动相关程序。县消协随即向卫生、质监、药监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同时,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县卫生局等部门进行了情况通报,经县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检验,徐等食用的蛋糕大肠杆菌超标,为不合格食品。县消协接相关结论后召集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经说服教育,双方达成一致,由经营者一次赔偿徐等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400元。该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七  小孩超市摔伤 消协调解获赔2000

 

2011年,程先生诉称其带儿子到某超市买东西,当时某超市的冷藏区正在下货,地上有不少积水和小冰块,程先生的儿子不小心摔倒,经医生诊断为脑震荡,花去了不少医药费。就赔偿问题程先生在与经营者协商无果后投诉至消协,希望消协帮其维权。接诉后工作人员约谈投诉方、被投诉方,考虑到双方都有责任,投诉方有监护的责任而没有很好的履行,被投诉方有提醒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蝗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工作人员耐心的讲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某超市赔偿给消费者医药费2000元人民币,并补偿了一些营养品。对此结果,双方都表示满意。

       

   案例八 医疗保险纠纷维权案

 

201154,消费者何某向城关消协分会投诉,称其在校参加了由某保险公司石台支公司承保的学生、儿童系列保险,同时也参加了农村医疗保险,20111月其侄因病住院,治愈后,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根据保险合同只对医疗费扣除医保已报销的部分的剩余部分理赔,而其在购买该保险时,保险公司并未告知其相关合同内容,故何某不同意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双方多次沟通,未达成合意。何某于是向城关消协分会投诉,要求保险公司对全部医疗费进行理赔。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保险公司虽然在保险合同上规定了相关责任条款,但是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并未将合同内容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经城关消协分会反复协调,最终保险公司同意以全部医疗费为基数进行理赔,追加1881元赔款,加上原先赔付的1900元,共计赔付消费者3781元。

    案例九千足金足金消费维权案

2013315,吴女士诉称其于20126月份在石台县某金店购买了一条市价7817元的金项链。近期无意间发现项链挂钩处刻有“足金”字样,与吊牌上标注的“千足金”不一致。店家称,该条项链的主体部件都是千足金的,只有挂钩是足金,但质量绝对没问题。吴女士对店家的解释非常不满意,要求店家更换同等克数的千足金项链,而店家却不予换货,遂诉至消协,希望消协能帮其维权。接诉后,县消协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调查后了解到,依据黄金国家标准,千足金的金含量不低于999%。,足金的金含量不低于990%,两者的金含量仅差千分之几个点,价格则相差无几。店家称千足金和足金制品在该店内销售时的价格是相同的,不存在欺诈,系营业员疏忽,在购买时未将挂钩部分是足金的情况向消费者说明。经调解,该金店同意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一件同等克数的千足金项链,不收取任何加工费,并保证在以后的经营中不会再有类似情况发生,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十 二次更换电动自行车电池引发的消费纠纷

 

2013年,殷先生诉称其于20122月份,在石台县某品牌电动自行车销售部购买了一款价值两千余元的电动自行车。骑行不久后发现有电池供电不足、无法正常使用的现象。与销售商沟通后,在去年的八月份更换了一组同品牌的新电池。殷先生满心以为这下可以安心使用了,孰料今年的三月初,同样的问题再次发生。殷先生要求二次更换电池,销售商以购车至今已经十三个月,超过了“三包”规定的一年为由拒绝更换。多次协商无果下,59,殷先生诉之于石台县消协。消协工作人员了解事情的原委后,召集纠纷双方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针对销售商提出购车超过一年,不属于“三包”范畴的情况,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仔细分析案情,最终,销售商同意更换电池,持续了两个月的消费纠纷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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