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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购物仍需理性

2014-03-14   来源:安庆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潘燕   浏览:2688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一个重要方式。但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经营者的图片和文字来选择商品,对商品信息的了解有一定的局限性,近年来有关网络购物的投诉一直呈上升趋势。对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网络购物等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了规范: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新消法进一步完善了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

但后悔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新《消法》同时明确了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包括: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的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如网上量身定做一个几千块钱的婚纱,拍个婚纱照,在婚礼当天穿上,过两天便要退货,这样的做法肯定是不可以的。因为商家定做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适用无理由退货,会给商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对于消费者选择退货的商品,新《消法》规定商品应当完好。这里的“完好”指的是商品本身,商家如果提出拆封了就不给退,是不符合新《消法》规定的。因为所购买的商品到底和想象的是否一样,有没有质量问题,都得拆包装,这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只要商品本身没有产生损毁,就是完好的,就可以无理由退货。包装拆封了和商品完好是不违背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这样的规定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是一个有效的保护。因此消费者也应该理性的使用后悔权,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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