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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消协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批篡改生产日期的饮料

2014-03-17   来源:灵璧县消协秘书处   作者:韩丽娜   浏览:2921

 

2014年3月15日晚上七点左右,灵璧县消协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灵璧县西关有商家正在销售经过篡改生产日期的饮料。接到举报后,灵璧县消协积极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人员迅速赶往事发现场,经检查,该商家确实存在一批篡改生产日期的饮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灵璧县消协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这批篡改生产日期的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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