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光市消费者协会接待了一位特殊的消费者,消费者李先生手持所购买的商品来到明光市消协办公室,称所购蛋糕粉存在质量问题,投诉要求给予赔偿。
原来,李先生在明光市某超市购买了10盒某品牌蛋糕粉食品,共计140元。其间,该消费者用手机将商品名称、产品配方,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件数等进行了细致的拍摄。随后找到该超市店长,以所售商品超过保质期为由要求按十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于是李先生来到消费者协会,要求超市按商品价格的十倍予以赔偿。
据了解,李先生曾多次以相同手段要求该超市赔偿,因以往的金额较小,超市也自觉理亏,都协商解决。由于本次数量较多,金额较大,该超市未同意赔偿。最后,消协工作人员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条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中第九十六条进行调解,最终李先生获得超市赔偿款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