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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诚信 退款没商量

2014-04-04   来源:裕安区消协   作者:王成礼   浏览:1785

 

【案例简介】
201333,六安市某酒店举办大型建材团购订货会,消费者陈某应邀前往选购建材。在订货会上,有一家吊顶经销商正在推销一款铝合金吊顶,宣称现在做活动,价格为88/平米,且一厨一卫全套吊顶电器配齐只要2880元。陈某驻足停留咨询,现场营业员介绍说只要现场缴纳500元定金,就可以享受到该活动价,如果消费者交付定金后,不满意可随时退款。陈某觉得很合算,现场缴纳了定金500元。但是等到陈某到该经销处准备购买该款吊顶时,经销商称必须同时搭配购买其电器才能享受到活动价,陈某经过了解,发现该搭配电器价格昂贵且不符合自己需求,就要求经销商根据约定退还定金,取消交易,但经销商却百般刁难、推诿,就是不退还定金。多次协商未果,2014225,陈某投诉到裕安区消协鼓楼分会(现裕安区西市市场监督管理所)。
【处理过程及结果】
裕安区消协鼓楼分会(现裕安区西市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随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调解,该经销商看到消协介入调解后,宣称陈某订购的吊顶已经备货,并给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陈某继续以活动价格购买吊顶,且不会强制要求其购买其它电器;二是给予陈某退还定金,但需要扣除一定的运费。但此时陈某觉得该经销商不诚信,不想继续交易了,坚持要求退全款。后又经过工作人员的多次耐心宣传、讲解新《消法》以及严厉督促,最终经销商全额退还了定金,对此结果,陈某表示满意,此案圆满结束。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经销商不按约定诚信经营导致消费者取消交易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例。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进行调解。本案中,经销商明显违反了《消法》相关规定,利用团购订货会,用低价吸引消费者缴纳定金,等到店购买时强制搭售商品,并用不退定金要求消费者妥协,等到消协介入后,又故意以备货为由,要求消费者继续完成交易,否则扣除一定运费。但这种不诚信行为是得不到消费者以及整个社会认可的,最终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宣传以及严厉督促下,退还了定金,不仅仅丢失了一笔订单,更重要的是丢失了一份诚信,丢失了一个顾客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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