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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的五大“软肋”(六安市消协2014年1号消费警示)

2014-04-08   来源:六安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六安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3301

 

预付式消费的五大“软肋”
2013年,我市开展了预付式消费情况调查,调查发现预付式消费作为新型消费形式,受到商家和消费者青睐,既有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为消费凭证缺乏,合同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多,服务缩水、商家关门后退卡难,借发售预付卡实施诈骗等问题。
1、拒绝开具办卡凭证、拒绝签订协议
点评: 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部分经营者在给消费者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拒绝开具发票,也拒绝签订相关协议。采用“一手交钱,一手拿卡” 或“直接签名”方式交易,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缺乏有效凭据,给不良商家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方便。
2、合同暗藏玄机,条款陷阱多
点评: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设定不平等条款(霸王条款)对消费者进行诸多限制,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时,不作任何提醒,仅仅指出签字的地方。如设置“本卡售出后不退换,不兑现,不找零”、 “本卡过期作废”“本(公司)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利用不平等条款减轻或逃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3、擅自更改服务内容、标准,使用期限,限制转让、退卡
点评:经营者擅自改变服务的内容,提高服务的价格,预付卡“被贬值”。《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由经营者单方面规定预付卡不得转让、随意涨价,对于消费者显失公平。经营者拒绝退卡,有悖于《合同法》中有关在“不可抗力”情形或经营者存在违约情形下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4、主体停业、变更后,预付卡变废纸
点评:店铺停业、主体变更后,老板“失踪”,此种现象比比皆是,成了预付卡纠纷中一大“难点”,没有明确的被诉方,消协无法受理。金额较小,公安立案查处难。使得此类纠纷处于真空状态,消费者的钱打了水漂,求助无门。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5、夸大宣传作诱饵,服务承诺不兑现
点评: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办卡,在宣传、介绍预付消费项目时,采用夸大宣传的方式,甚至于虚假宣传介绍各种优惠的额度和种类,当消费者办卡后,商家服务与当初的承诺则相差甚远,设置种种关卡。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面对预付式消费模式,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谨慎对待。
(一)要理性消费,确认自己是否需要此类长期服务,商家推出的服务项目是否适合自己,不要贪图某一次消费的高折扣。
(二)要尽量了解企业的资质、市场信誉等状况,特别是加盟店,由于加盟模式的不同,加盟店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态度也不同。办卡时,尽量选择那些口碑好、实力强、营业时间长的商家入会。最好选择使用周期较短的卡种,一次性充值不易过多,减少时间过长带来的不可预知的风险;
(三)要尽量主动与商家签订内容明确的协议,仔细阅读所谓的“会员须知”或者其他合同文本,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切记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
(四)要保留好相关凭据,如协议、发票等,同时要经常关注该企业,发现有不正常的经营活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防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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