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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有三包,经营者执行不可松

2014-04-15   浏览:3159

 

3月下旬,我会接到一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某车行购买的电动车,使用不到一年电机出现故障,更换新电机,过了半年再次出现故障,找到经营者,经营者不予维修,要求消费者付费更换新电机。
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分别联系双方进行处理。经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属实。根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规定,电机(有齿)三包期限为3年,在1年内换新,以后包修,轴承收材料费。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已超过1年,虽不能免费更换新电机,但经营者应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经营者不予维修,要求消费者付费更换新电机明显违反相关规定。经我会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在此,我会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经营者,2013年安徽省工商局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授权,会同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商务厅共同制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对于安徽省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遵守该规定,企业三包承诺不得低于该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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