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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消费谨防定金“陷阱”

2014-04-24   作者:赵元春   浏览:2937

 

五一假期即将到来,商家纷纷推出各项优惠促销活动,砍价会、展销会、低价风暴等活动已吹响号角。针对消费者计划利用假期选购大件商品的消费心理,销售人员一般会以优惠或者赠品吸引消费者,并极力建议消费者交纳定金签订订购协议。在此,宿州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五一消费谨防定金“陷阱”。
首先,消费者要弄明白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是什么,是不是可以要求退还。
“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
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其次,购买商品要多思考,多比较,避免冲动消费。
消费者选购商品时,特别是大件商品,因价格比较高,一时冲动购买或交纳定金后常常会后悔。所以不要一味听信销售人员的宣传,三思而后行,觉得确实需要购买,再出手。
最后,消费者交纳定金时要谨慎,仔细阅读订购合同再签字。
消费者在签订销售合同或者协议时,要注意各项条款的内容,尽量细致的表述购买商品的情况并对销售人员承诺的内容加以确认,妥善保管消费凭据与合同或文本。看准所交款项内容与收据单上所写内容是否一致,在交纳预付款时,要注意看商家开出的是“订金”还是“定金”的票据。如开的是“预付订金”,则应要求其加注“不满意订金全退”字样,避免受到不公平条款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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