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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消费者协会2014年一季度投诉分析

2014-04-25   浏览:3000

 

 
 
一季度,全市消协系统受理来访投诉283件,已处理283件,办结率为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9321元,接待消费者咨询1320人次。现将本季度投诉情况分析如下:
一、从受理投诉性质上看
质量问题投诉157件,占投诉总量的55.48%;安全、价格等其他问题投诉126件,占投诉总量的44.52%。
二、从受理投诉类别上看
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68件,占投诉总量的24.02%;服装鞋帽类投诉32件,占投诉总量的11.31%;食品类投诉13件,占投诉总量的4.59%;房屋及建材类类投诉18件,占投诉总量的6.36%;日用商品类投诉18件,占投诉总量的6.36%;交通工具类投诉15件,占投诉总量的5.3%,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20件,占投诉总量的7.06%,电信服务类投诉33件,占投诉总量的11.66%,其他各类投诉共计66件,占投诉总量的23.32%。综合本季度投诉情况,以下几个案例具有典型代表性。
 
(一)中央空调猫腻多,消费者购买要注意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中央空调也由商用慢慢的走入普通消费者家中。但是,由于中央空调的复杂性、专业性,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慎重。
2014年1月,一消费者向我会投诉反映,其在一公司定制中央空调,该公司在测量消费者家大小后,根据所需空调辅材确定总价。但是消费者发现该公司实际使用的辅材数量比其报价所用辅材明显要少很多,找该公司反映协商未果。我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确认消费者反映基本属实。我会分析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有权了解中央空调的实际情况,而经营者多报所用材料数量,导致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签订合同,有失公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过我会调解,经营者认识到错误,退还消费者1500元,并送半年延长保修卡。消费者对我会工作表示感谢。
 
(二)电脑销售猫腻多,消费者购买需谨慎
2月,随着各大高校的陆续开学,数码产品市场的生意也日渐火爆,不少高校学子为自己添购了心仪的数码设备。但我们也注意到,由于一些商家的不法行为给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了损害。
2014年2月21日,一消费者向我会反映,其在市区某电脑经营者处购买笔记本电脑,当时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CPU为英特尔四代的产品,经营者不予回答,只是不停地向消费者推荐其他款电脑,并告知消费者该产品的性能优于消费者自选的笔记本,消费者以为推荐的电脑性能更好,购买后才发现,该电脑的CPU配置远远低于自己的要求,且价格高于网络报价近50%,要求退换货被拒绝。我会接到消费者申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向双方了解,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我会分析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CPU配置标准不予回答,故意隐瞒推荐电脑的配置,未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抓住消费者对推荐产品性能、价格等不太了解的特点,进行推销,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经过我会调解,经营者认识到错误,退还消费者200元。消费者对我会的工作表示感谢。
近期,我会接到多起类似电脑消费投诉案件,主要集中在步行街上某大型电脑卖场,经营者以各种理由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以此牟取利益。在此,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电脑产品时,应事先了解选购产品的性能、指导价格等,当经营者推销其他产品时,切勿冲动购买,可拒绝交易,货比三家后再决定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对于经营者作出的口头承诺应以文字的形式记录在购物凭证上。如若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及时携带购物凭证和经营者虚假宣传证据向相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反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电动自行车有三包,经营者执行不可松
3月下旬,我会接到一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某车行购买的电动车,使用不到一年电机出现故障,更换新电机,过了半年再次出现故障,找到经营者,经营者不予维修,要求消费者付费更换新电机。
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分别联系双方进行处理。经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属实。根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规定,电机(有齿)三包期限为3年,在1年内换新,以后包修,轴承收材料费。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已超过1年,虽不能免费更换新电机,但经营者应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经营者不予维修,要求消费者付费更换新电机明显违反相关规定。经我会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在此,我会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经营者,2013年安徽省工商局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授权,会同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商务厅共同制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对于安徽省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遵守该规定,企业三包承诺不得低于该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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