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林某遇到一件烦心事,2014年5月5日购买的电动车电池,电池的生产日期却是2014年5月7日,找经营者要求解决,对方认为是厂家失误导致,和自己无关,双方为此起纠纷,发生言语冲突。消费者林某随后向几家部门反映,但问题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最终,消费者林某来到了霍邱县消协投诉反映,工作人员经过了解,认为问题的根源在生产厂家,并立即联系生产厂家,找到相关负责人,对方给出的解释是“打码机操作失误导致,无需承担责任”。但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提供信息不真实,依据新《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认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后经工作人员现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由经营者退还电池价款,并为消费者免费安装符合标准的全新电池,就此事向消费者道歉,消费者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