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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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电脑屏烂谁担责?

2014-05-19   作者:朱娜   浏览:3568

案例简介】2014411日消费者高某在某快递公司以15元邮寄一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到合肥。418日高某接到被合肥某快递公司退回的笔记本电脑,因觉得有蹊跷,当着快递员的面拆开发现该笔记本电脑外包装破损致使电脑屏烂。高某与某快递公司协商无果,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高某的投诉。经调查,高某投诉属实。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某快递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称,“笔记本电脑外包装有一处破口可能是快递过程中利器划的,才导致电脑屏烂,快递公司有责任。但消费者高某没有对笔记本电脑保价,现发生意外屏烂,高某也有一定的责任。快递公司的调解意见是赔偿高某300元。”高某认为,“其在邮寄时告知了快递员快件是电脑笔记本,快递员并没有要求对其保价,而且电脑屏烂是在快递过程中造成的。因此,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全责,赔偿换屏费680元。”投诉双方就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宣传相关法律规定,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协议:被诉方某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高660元并免两次快递费。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快件损毁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第五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应告知消费者高某对价值高的笔记本电脑保价,不履行告知义务,在快递途中造成快件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邮寄价值高的快件时需主动保价,以免发生意外,造成经济损失。(太和县消协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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