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此次修法,是针对新的经济状况和消费形势而作出的。修正案关于公平消费条件、网络购物平台责任、无条件退货和惩罚性赔偿问题的规定,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下面就本次修法的问题作出法律评析:
一、重置公平消费之条件
本次修正案增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事实上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对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作了规定,但为了与消费者的这项权利相对应,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义务。部分常委委员亦认为有必要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歧视消费者,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差别待遇。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增设了以上规定。
二、网购、电购、邮购可7天无理由退货
关于网络平台、电视购物频道、电话销售渠道和邮购渠道销售的商品的无理由退货问题,修正案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亦有边界,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在无条件退货之列。
在审议过程中,也有部分常委委员认为,制定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初衷是好的,但为防止无条件退货权利的滥用,有必要明确适用无条件退货商品的品类和运费承担问题。故对无理由退货产生的运费问题,本次修正案增设规定,除非消费者和经营者另有约定,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根据意见反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增列了条文,以规定在线下载的数字商品不适用无条件退货。
由此可见,无条件退货将成为大部分网上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网上经营者诸如“除非质量问题,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的退货条件将成为无效声明。
三、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责任
此次修正案增列了条款,规定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赔偿。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真是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赔偿,网络交易平台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此前,二审稿中已经明确,网络交易平台适用相同于展销会、租赁柜台的交易条件,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此修正案条文将有效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对网上销售者和服务者的准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同时,无良销售者或服务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消费者可以通过先行赔付获得权利救济。
四、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
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此次修正案明确了两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第一种,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消费者除了要求经营者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这意味着,消费者在受欺诈的情形下,可以“退一赔三”。此外,修正案条文还设定了最低赔偿数额,即增加赔偿的数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这意味着,消费者在受到欺诈的情形下购买了价格数额微小的产品,也能获得至少500元的赔偿。
第二种,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受有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最高可向经营者主张3倍于损失的赔偿。即,经营者除了承担一般性赔偿外,还要追加承担受害人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里所说的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康复费用、伤残赔偿金(若致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若死亡),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可见,今后缺陷产品致使消费者或第三人身故或严重残疾的,赔偿数额将大幅提升。这意味着,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获得百万元以上巨额赔偿将成为现实。这将极大敦促产品或服务提供者注重产品和服务质量,以避免质量责任带来的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