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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退货维权案

2014-06-10   作者:芜湖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3727

  

 

2014522,一名消费者向我会投诉,反映其521在某电动自行车专卖店购买了一款电动自行车,使用不到一天就因为质量问题无法启动,消费者认为该电动车存在性能故障,且只使用了一天,故向经营者提出换货要求,经营者却以电动自行车只能予以维修为由拒绝换货处理。
我会受理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车确系控制器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启动。我会分析认为,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负有瑕疵担保的义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及2013年初颁布施行的《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售出之日起7日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符合上述“三包”规定中关于换货的时限与性能故障范围的描述,经过我会耐心宣传和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无条件换车,消费者表示满意。
在此,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要及时维权。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积极学习本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本着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积极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尽量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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