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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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包装现霉斑 投诉获赔一千元

2014-06-24   来源:明光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陈进   浏览:3582

 

【案情简介】
4月24日上午,刘女士花了40多元在明光市工商大街某便利店购买了一箱大红枣牛奶。不料家中孩子喝了一瓶后,当天下午就出现肚疼、腹泻等症状。后经医生诊断,可能是孩子吃了不干净的东西。刘女士回家一查,发现所购买的牛奶外包装上有很多霉斑,遂多次与该品牌牛奶经销商进行协商,但均无结果。6月13日,刘女士投诉到明光市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刘女士带过来的牛奶,发现外包装上确有霉斑,并散发异味,遂受理了投诉。随后,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该品牌牛奶售后负责人胡经理,详细向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新修订的《消法》规定,要求经营方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刘女士获赔1000元,其中惩罚性赔偿500元,医疗费、误工费等500元。刘女士对此十分满意,多次感谢消协对自己权益的维护。
【案例评析】
6月10日至21日为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为扎实做好宣传工作,明光市消协在认真调处食品类消费投诉的同时,根据投诉案件性质和宣传需要,适时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曝光食品消费中的侵权行为。以案说法,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讲解,有利于提升社会对《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条的熟知度,切实增强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本案便属于典型的食品安全消费纠纷。该品牌大红枣牛奶外包装出现霉斑,并散发异味,导致胡女士小孩饮用后身体出现不适。依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牛奶经营者向胡女士出售变质的牛奶,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依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孙女士享有向牛奶经营者索赔的权利,牛奶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法》新修订的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胡女士购买的问题牛奶,其价款的三倍不足500元,依法应获得的惩罚性赔偿应为500元。而依据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规定,牛奶经营者应当承担小孩的医疗费、孙女士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调解确定为500元。最终,孙女士因牛奶问题获得1000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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