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纠纷13万难退 消协调解助其维权
6月18日,在县消协工作人员的积极协调下,永康镇消费者董某高兴的从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在定远开发的房产财务部门拿回了其购房首付款13万元。
6月5日,永康消费者董某与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上明确董某购买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在定远开发的一处房产——“某某城”一套商品房。当日,董某付给投资有限公司首付款13万元,在第二天的《商品房正式合同》签订中,买卖双方就合同中一补充协议条款发生争议。董某认为,附加条款中规定: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拒绝办理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现金形式付清剩余房款。这一条不属《商品房正式合同》中正式规定条款,其不能接受,合同也不能签订,要求投资有限公司退还其首付款13万元。而投资公司认为合同加补充协议条款是目前开发企业的普遍做法,消费者已交了13万首付款,等于已认同了商品房的买卖,消费者即使不签正式合同,不买房,也不会退13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董某也投诉到县房产局、建设局、相关媒体,但都无法解决双方争议,董某实在无法,将此事发布网上。在网友的建议下,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投诉到消协投诉。
接诉后,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开展了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在充分了解该案的来龙去脉后,将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负责人和消费者董某约至县投诉中心,工作人员指出:合同是双方平等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现在消费者一方对另一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有疑义拒签合同,无论当时消费者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了认购书及缴纳了首付款。从《合同法》立法的宗旨及签订条件、可撤销、可变更的相关规定来看,开发商都应资态高一点,主动返还消费者的13万元。反之,如开发商坚持已见,作为消协,我们将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来最终对双方的民事行为做出裁决。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说教,投资有限公司表示在消费者删除其在网站上发表的对其不利言论前提下,同意退还消费者13万元。6月18日,消费者董某如愿拿到了开发商退还的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