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8日,投诉人聂某称其装修的房屋墙面开裂,怀疑装修使用的装修材料和工人施工有问题,投诉人找到了供货商和装修工人后,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人购买的装修材料及装修房屋均未到六个月,现墙面出现开裂等问题,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全椒县消协工作人员要求经营者及施工方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经调解,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共赔偿消费者1000元,双方无异议。
【案例评析】
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装修材料供货方不能提供腻子粉的检测报告,施工人员没有上岗证和营业执照,因为双方并不能证明自身无责,因此材料供货方和施工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