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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面部被烫伤 消协调解获赔偿

2014-07-31   来源:市消协秘书处   作者:陈巍   浏览:7019

【案例简介】

2014年7月,赵女士来到淮北市消费者协会,一同前来的还有某美发店的艾店长和员工小刘。赵女士诉称其在美发时,被小刘用卷发棒烫伤面部,消费者要求赔偿,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自行和解,故请求消协出面协调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淮北市消费者协会经过了解,发现事实经过比较简单:小刘在为赵女士美发时,不慎用美发棒将其面部烫伤。赵女士随即到医院就诊,该美发店为其垫付了500元的医疗费用,并承诺会一直为女士支付医疗费直至其伤疤愈合。但女士担心后期可能留疤造成“毁容”,要求美发店一次性支付其5000元了结此事,理发店拒绝了其要求,双方协商不成消协人员的调解下,该发店最后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刘女士1000元。

【案例评析】

    这例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本案中美发店显然存在过错,女士的人身造成了伤害,理发店不仅应当支付其医疗费用,还应支付其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如实际发生的护理费、误工费、治疗过程产生的交通费等。至于赵女士提出的“毁容”费要求,应当等恢复后到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才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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