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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三包不兑现 消协调解促履行

2014-08-01   来源:潜山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葛永忠,黄维列   浏览:3495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1日消费者操先生到潜山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于2012年4月28日在潜山县某农机店购买一台大型拖拉机,而该店老板王先生是从望江县某农机公司提的货,价款近10万元,使用时间不长就出现问题,安庆维修站修理过两次。2014年4月16日下田耕作又出现问题不能工作,消费者找到经销商和合肥销售公司,对方回复已超过了三包期拒绝处理此事。操先生说该机花近10万元,总工作时间不到400小时,就不能使用,现正是农忙季,自己承包的几百亩田不能耕作,心急如焚,与商家多次协商未果,遂请求我会调解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会受理投诉后,立即电话联系店老板王先生王先生来到消协称消费者操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自己也联系了望江县经销商以及合肥销售公司,都说超过三包期,不予处理,也没办法。我查看了销售发票,发票日期为2012年4月28日,根据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整机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机1年、小型拖拉机9个月,其中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大中型拖拉机2年,小型拖拉机1.5年该农机还在三包有效期内。现拖拉机拉到了修理厂,我会派工作人员到修理厂实地察看,听取修理师傅介绍,说机体内止推瓦脱落,致曲轴、机体严损坏,不能工作,我会工作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取证。鉴于现实情况,我会与望江县消费者协会联系,找到望江县经销商。经销商答应协助处理,并联系合肥销售公司,他们仍坚持称已超过三包期。我会对其进行了普法,介绍了《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相关规定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是二年,该农机购买时间为2012年4月16日,而发票上购买时间是2012年4月28日,时间还未二年,还在三包有效期内。经销商又称农机故障是操作不当人为造成的,拒绝承担三包义务。我会工作人员经过细致了解,核实后,认为故障完全是机器本身质量原因,而经销商是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把这件事处理好。最终通过望江消协辖区雷阳市场监督管理所及我会共同努力,促成经销商与厂方联系,最终答应赔偿机体、曲轴、止推瓦一套,安装工时费用15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拖拉机主要部件质量问题,生产者及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案件。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要求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据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大型拖拉机主要部件包修期为二年,在三包期间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给予修理或更换并承担合理的费用。

这个案例给予我们一些启示,一是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保管好相关凭证和证据,比如本案中发票起到关键性作用,商家糊弄消费者保修期为一年,其实主要部件保修期为二年,发票证明二年时间未到。二是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自我维权能力和水平是作为市场主体的销售者,在自己获得利益的同时,诚信守法经营,该承担的责任要自觉承担,遇事不能推诿扯皮,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消费者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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