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百姓生活中的头等大事,房屋问题纠纷也越来越多。消费者林某准备买房,于是到某房产商处了解信息,通过售楼人员的讲解,看了房屋的户型图,林某对此处的房子很感兴趣,于是提出看房,但是,房产商说看房必须先交一万元订金,后期不买房订金可以全额退还,林某无法只能交了一万元订金看房,看房后,林某对房子很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合同,关于后期不买房订金全额退还也在合同中约定了,林某顿时放心了。不久后林某收到房产商关于交房日期的信息,可是却是比前期口头说明的交房日期迟了一年,由于急等着房子住,于是林某决定退房,希望房产商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订金,但是对方却告知不能退还订金,于是林某决定通过消费者协会维护自身的权益。
金安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联系了当事人,双方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了这起纠纷,房产商全额退还消费者订金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本案例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表示订金可以全额退还,而且房产商拖延交房时间属于违约行为,无论从哪方面讲,消费者都有权要求房产商退回订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