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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动态】“换季打折”还是“处理品”?小心商家偷换概念

2014-08-19   作者:屯溪地区消费者协会   浏览:2234
又到打折季,赵女士也趁着周末到街上淘了一圈,买回了不少漂亮的打折服装,正在庆幸实惠划算的时候,烦恼也跟着来了。
原来,其中一件打折淘来的100%桑蚕丝的上衣才穿了三个小时就发现两个袖子出现丝织密度不均、不平整的现象,赵女士赶紧找到商家,要求换货,可是商家却说,这是处理品,不退不换,赵女士傻眼了,拿出发票一看,果然写着“处理品,不退不换”的字样,可是当时购买的时候商家却没有明确告知是处理品,自己是以为价格便宜才购买的,难道就这样让商家推脱责任了吗?
赵女士不服气,投诉到屯溪区消协,依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商家的确对销售的处理品有一定的免责,但是消协的工作人员认为,《消法》第八条同样也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参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十条对“处理品”的相关规定,“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降价销售,在产品和包装上必须标出显著的“处理品”字样。”该事件中,衣服是换季打折商品,并非存在“瑕疵”的处理品,且商家在销售时既未标明是“处理品”,也未口头明确告知消费者是“处理品”,只是在发票上注明“处理品”字样,存在偷换概念的嫌疑,应视为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一旦发生质量纠纷,销售者有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最终在消协同志的调解下,商家为赵女士的衣服作了退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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