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7月14日,全椒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邓先生的投诉,称在全椒县某超市花费10元购买的食醋,食用后感觉产品理化质量有问题,遂投诉到消协请求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将消费者投诉的食醋送至检验所检验,经检验,该食醋的理化指标中还原糖和氮态氨基酸不合格。经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现金500元。
[案例评析]
该案中超市销售此种不合格商品属于欺诈性行为,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