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当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时,不论其价值大小,都应该及时处理。8月11日,消费者赵某在位于西环路的一家杂货店购买了一瓶“统一绿茶”饮料,单价3元。回家后给孩子喝时发现味道不对,经仔细检查后发现该饮料已过期。考虑到这家杂货店可能还存在更多的食品安全隐患。赵某于8月12日上午打电话投诉到新安市场监管管理所要求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新安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在十分钟内迅速赶到现场。并对杂货店经营场所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在对该杂货店进行进一步检查时,工作人员又发现一瓶已过期一个月的“和其正凉茶”。对此杂货店老板解释称近期小店搬家,忙中疏忽没有及时发现,也当场表示了歉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虽然这瓶饮料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给赵某造成了心理上的阴影,还是应该引以为戒的。为此,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责令张某现场赔付给赵某价值十倍的赔偿金即30元。投诉人赵某对执法人员能及时赶到现场并能够迅速进行处理表示满意和感谢。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饮料过期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例。本案中,杂货店老板没有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没有及时将过期食品下架,疏忽大意中将过期饮料卖给了消费者,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理应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执法人员在得知有过期食品后,高度重视,在十分钟迅速赶到现场展开检查,并且又及时排查出一瓶过期一个月的凉茶,消除了一个食品安全隐患,有力地保障了辖区内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