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2日,家住来安县水口镇的消费者张某打电话诉称:于2014年7月16日在来安西门烟花爆竹第一门市部购买了价值3499元的爆竹,在7月22日燃放36发笛音钛雷时发生炸筒现象导致炸伤自家小孩,身体多处受伤。后到来安县家宁医院门诊,治疗费需4000元。于是消费者找到经销商,要求其赔付治疗所需的费用,经销商以燃放安全距离和是否是其他人员携带的鞭炮质量问题为由迟迟不予赔付,无奈之下,消费者投诉到来安12315,请求帮助解决。
接诉后,来安县消协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消费者张某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消费者反应的情况属实,于是,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烟花爆竹专营店和消费者,一同进行调处。介于双方都认为走司法程序成本过高且繁琐,不愿意上法院。最终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达成协议,经销商赔付消费者医疗费及营养费用共计5000元人民币。
这是一起因爆竹燃放伤人引发的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在本案中,经营者有义务确保产品的质量,并应承担因产品质量所引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