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首 页|维权动态|放心消费创建|组织·人物|理论研究|消保委公告|消费警示
镜湖区消保委弋江区消保委鸠江区消保委湾沚区消保委繁昌县消保委南陵县消保委无为市消保委开发区消保委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定金收取有标准 超过部分无效力

2014-11-14   浏览:1827

10月中旬,一消费者向我反映,其在某婚纱摄影店签订协议,交付了5000元(含1500元定金)的婚纱摄影费用,由于个人原因,不再拍摄,要求退回拍摄费用,经营者以消费者违约为由,扣除1500元的定金,消费者认为不合理,双方协商未果遂向我会投诉

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分析认为,消费者到经营者处预订婚纱摄影,已经形成一个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合同约定关系,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相关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主合同是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定婚纱摄影服务,主合同的标的额是5000元,定金不超过20%应该是1000元。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定婚纱摄影服务后又反悔,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定金的情况下,将剩余款项返还消费者,而不能多扣定金。经过宣传教育,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退还消费者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