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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天退货承诺好 切实履行更重要

2014-12-01   来源:市消协   浏览:3769

10月下旬,一消费者向我反映,其于2014年10月上旬在通过网络在我市某网店购买了沙发,当时购买时经营者在网店的广告宣传中,承诺45天内无理由退货。现在消费者使用后,发现沙发不合适,要求退货,商家却借口消费者已经将沙发包装物丢弃,无法运输等理由拒绝退货。

会受理消费者投诉会同芜湖市工商局网监分局共同处理。我们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经营者承诺45天内无理由退货,高于国家消法规定,应履行自己做出的承诺。经营者以消费者已将沙发包装物丢弃为由不予退货,不能成立。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只要是完好无损的在45日内就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得无理拒绝。但因为消费者已经将包装物丢失,确实影响运输,经过调解,消费者同意支付600元费用,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消费者表示感谢。

在此,我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各类承诺,一定要保留好相关凭证,遇到纠纷,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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