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消费者余某为其弟弟买了一双皮鞋,价值390元,穿上后不到7天,就出现皮鞋表面碎裂,并且一块块的脱落,找经营者要求退货,经营者不予处理,双方发生争执,消费者只好选择到霍邱县消协投诉,要求依据“三包”规定给予退货,并且要求经营者就此事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协在受理投诉后,立即联系经营者调查了解情况。经营者认为消费者的皮鞋损坏属人为原因造成,不予“三包”。就此事消协工作人员约见了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了现场调解。现场对投诉标的鞋子进行查看,发现鞋子内部潮湿,断面用力挤压有水迹,工作人员并就此情况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认为消费者投诉的鞋子因进水导致的皮鞋表明碎裂、脱落,认定属人为原因导致,不属于“三包”范畴,经营者无需承担责任。后经协调,经营者答应免费提供返厂维修,消费者接受,双方无异议。
【案例评析】
这起案例的典型之处在于“三包”规定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所谓“三包”规定是指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依据《国家鞋类三包规定》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可见人为原因导致的产品损害,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