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底,芜湖市消费者协会接到一消费者,反映其2014年12月18日购买的一部小米手机,25日出现故障要求退机,售后及经营者以已过7天为由拒绝退货。
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经营者及售后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属实。经营者认为,消费者18日购买,24日即达到7日期限,25日出现故障,只能换货,不能退货。我会分析认为,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手机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消费者18日购买,18日当天不应计算在期间内,应从19日开始计算,25日为第7天。经过我会反复宣传教育,经营者最终认识到错误,为消费者退货。
在此,我会提醒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