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4年7月23日,家住来安县城的张某通过一家快递公司邮寄一部品牌手机(价值3000元)到贵州,后因邮包丢失,对方迟迟不予赔付,导致损失3000元,消费者要求快递公司及时赔偿物品的保价全额,但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遂向来安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我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快递公司表示对方的包裹进行了保价,赔偿款需等到上级公司拨下来才能赔付给消费者,具体时间不能确定。消费者坚持认为经营者要先行赔付。考虑到消费者已等待赔偿的时间较长,而快递公司确实存在严重的过错,最后,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快递公司先行赔偿张某3000元,张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起快递消费纠纷的争议主要是赔付的时效问题?按照《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未提及赔偿时效问题,鉴于服务企业提倡的高效便民的原则,经营者最终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先行垫付了赔偿款,及时化解了一场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