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维权难点及建议
随着网购、微商的发展,主要承担运送货物职能的快递业也迅猛发展起来。近年来,巢湖市消协也不断接到针对快递的投诉,主要集中在货物丢失、货物少件、迟延发货导致损失等。在这类维权中,难点就在于消费者快递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
发生快递物品丢失或者损毁,快递公司往往会搬出《邮政法》来对付消费者,即保价的邮件丢失或者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最高不超过所收资费的3倍” 这显然属于格式条款,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对限制或免除己方责任的该条款作出明确说明。但快递公司和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一般都并没有对这些条款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虽然给消费者的收据背面会有相关的文字说明,但是单据的背面没有签字栏且文字大小也是统一的,这种形式的告知是不明确的。因为没明确告知这些条款,导致用户对赔偿、保价等事宜存在误解,所以,赔偿限额的条款对用户一般没有约束力。
据此,在实践中只要用户能够证明和快递公司之间的货运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用户交运货物并支付运费,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就应当及时、安全地将货物运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快递公司在运送货物过程中将货物遗失或者损坏的,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是单纯的从法律角度来说,消费者是不受该格式条款约束的,但是消费者协会在实际的消费维权中,很难让快递企业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赔偿消费者损失。
针对此难点,我想在立法时能否有这样的规定,即允许消费者在寄件时,明确的将自己所寄送物品名称以及实际价值(价格)写在凭据上,快递公司如果认为物品贵重或可能无法送达,可以拒绝接收货物。这也更能体现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对于消费者的邀约,快递企业可以承诺,合同生效,也可以选择不接受。但是一旦快递企业和消费者订立的合同生效,运送的物品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快递企业就应当按照和消费者约定的物品实际的市场价值进行相应的赔偿。